摘要
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使得各国证券市场的联系愈加紧密,但与之伴随的证券欺诈违法行为也对监管机构带来了挑战。长期以来,我国证券法规在域外适用的问题上存在着“缺位”困境。2019年出台的《证券法》对此问题予以回应,但通过对相应条款的分析,可以发现其对于域外适用的具体标准相对模糊,缺乏可供操作的指引,这可能会导致规则适用不足与过度的问题。因此,未来研究重点应集中于解释论。比较法上,美国跨境证券诉讼中的测试标准及其审查要素可资借鉴。通过解构《证券法》域外适用条款的适用前提、条件以及适用边界等问题明确其实施进路和要求,以此引导司法和执法活动。同时,应进一步深化与他国的证券监管合作并坚守国际礼让,避免监管权冲突,以有效发挥制度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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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