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收行政立法的设定不仅推动着实质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而且关乎着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基于税收法定理论和对现行立法的实践观察,行政立法被税收立法体系所容许。根据权力来源的不同,税收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我国适宜采用宪法性法律+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的授权立法模式。税收职权立法范围限于授权立法以外的执行性法规。基于发挥行政立法的优势,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范围应限于特殊税种新设试点、税收优惠细则、紧急征收关税、税法实施细则。财税部门颁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得逾越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公民权利义务,并需严格控制其发布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