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2020年5月13日,段某和杨某在某县珍珠河内(禁渔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共捕获石斑鱼、泥鳅等渔获物2.06千克。段某和杨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并涉嫌犯罪。5月21日,该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0月28日,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段某和杨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段某和杨某拘役2个月。【评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否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律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水生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