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关于表见代理责任认定的规则尚不明晰,在责任构成要件及效力问题上存有争议。以传统代理权为前提的表见代理理论将表见代理责任界定为权利外观责任,并就本人因素的界定形成本人可归责性要件、信赖要件以及代理权通知要件三种观点,但其规则及理由并不清晰。传统代理权融合了代理内外部关系,与表见代理的制度目的相冲突。外部授权、代理权法定等方案无法有效解决这一冲突问题,有必要将代理权重构为代理权限与代理权力二分结构。代理权限的存续与范围取决于以代理人为受领人对本人授权意思表示的理解,代理权力的存续与范围取决于以相对人为受领人对代理行为中本人效果意思的理解。在权限与权力二分结构下,表见代理的本质为代理人有代理权力而无相应的代理权限,表见代理责任属于法律行为责任,其构成要件及效力判断适用法律行为规范,表见代理责任认定之困借此得以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