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