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闽政办〔2018〕5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10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闽政办〔2006〕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