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裁判要旨】在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签订债转股协议,约定将股东对公司的真实、合法金钱债权转为股权后,有关债转股行为的认定应根据合同法与公司法的规定。首先,债转股作为债权出资方式,虽然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其效力,但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域外立法均赋予了其合法的效力。其次,债转股应重点审查债权的真实性,法定验资程序被取消后,应侧重于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标的、往来凭证以及公司账簿,综合认定债权出资的真实性。同时,增资型债转股由于涉及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应召开股东会决议并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最后,若债转股行为经认定为真实、合法、有效时,应认定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