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私合作治理作为政府与社会协商联动的一种新型治理模式,契合现阶段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要求,能够有效弥合传统治道与治术之间的断裂:破除"管理论"借重政府乃"主权的代表"这一理论桎梏,摒弃公法关系主体间非对称的差序格局,进一步拓宽公法和行政管理既有的"狭隘疆域"。公私合作治理有助于生成现代治理模式的理想态貌:关切充分的协商参与是治理民主化的制度关键,强调明定的同享共责是治理法治化的核心要义。治理模式的选择对于政府形象重塑和行政法学理论变迁所能够产生的重要意义远不止当下,其未来的发展空间尚有待于公法学人继续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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