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全球体育自治背景下,国际体育组织是维持国际体育社会有序运转的权威主体,其争议解决、履行权责的问题始终备受关注。国际体育组织的问责制具有问责对象的高度自治性、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间存有契约关系、问责依据的多元性之特点。在问责过程中,体育自治权与国家管辖权、公平公正价值与公共利益价值、国际体育组织的有限责任与当事方合法权益间的价值出现竞合。这些问题可尝试在组织文件中明晰问责路径、增设CAS管辖权条款、明确国际体育组织性质地位等措施予以解决。国际体育组织问责制对中国的启示主要有:中国政府尊重国际体育组织的自治性并保护本国体育主权、国内体育组织熟悉掌握国际体育规则并与之接轨、运动员通过有效途径保障权益并积极参与国际体育活动、中国海外体育投资者充分注意国际体育组织的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