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国以来,经过几代法律人的努力,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分配形式单一而简洁的刑事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以定罪证明为核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证明为例外,形成以检控机关为证明责任主体,以法官审查、核实为验证,以自诉证明为补充,以被告证明为例外的权利与义务并行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此种证明责任分配模式徒具证明责任分配的形式外表,更多地体现出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客观公正义务性要求的实质内涵。随着人权"入宪"与"进讼",当事人主体地位日益凸显,随之而来的量刑程序的分离趋势、程序法事实证明的日益突显,诉讼结构调整以及证明责任理论融合的趋势,我国证明责任分配应在证明主体多元化、证明对象多样化、诉讼多态性、证据协力等方面进行制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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