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完全相同称为字面侵权。约定俗成的称谓带来约定俗成的理解。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比对于是开始沦为文字游戏。一旦遇到疑难案件,这一极易固化的思维方式难免捉襟见肘。基于此,通过在一起疑难案件中适用定性的方法重构出权利要求书中两种不同的技术方案,并采用归谬法选取其中一种更为合理的技术方案作为权利要求解释的前提,以解决采用惯常的权利要求解释方法解释权利要求所带来的分歧和困境,进而阐明此类案件中权利要求解释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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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完全相同称为字面侵权。约定俗成的称谓带来约定俗成的理解。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比对于是开始沦为文字游戏。一旦遇到疑难案件,这一极易固化的思维方式难免捉襟见肘。基于此,通过在一起疑难案件中适用定性的方法重构出权利要求书中两种不同的技术方案,并采用归谬法选取其中一种更为合理的技术方案作为权利要求解释的前提,以解决采用惯常的权利要求解释方法解释权利要求所带来的分歧和困境,进而阐明此类案件中权利要求解释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