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于涉嫌轻缓犯罪、本应起诉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其确有自我反省、悔罪的表现,在征得本人同意后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检察机关为其改造所设定义务条件后,暂不予以起诉的制度。这一制度被认为是我国刑事诉讼对于未成年人轻缓处理的改革性变化,社会各界都予以积极关注。然而,几年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不论在理论研究与实践的运用中都存在一些细节问题,这项制度究竟能否像人们当初设想的那样真正保护未成年人、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节约司法资源已经成为被广泛讨论的问题。本文以本国制度构建运行程序为基础,基层检察院的办案实践,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试图找出比较合理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