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2017年7月1日,原荣与哈尔滨市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荣作为该公司的维修工,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因工作需要,物业公司经常安排原荣在双休日轮换"值班",负责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并处理一些突发情况。2019年1月,原荣与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在公司支付相关费用问题上存在分歧。物业公司负责人认为,在物业公司与原荣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明确说明其岗位在双休日实行轮班制,且双休日的工作量相对较少,故应算作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