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合规如果与刑事追诉相结合,可以视为犯罪治理方式。其理念是直接追诉并强化个人刑事责任,以合规计划为条件暂缓或放弃追诉企业。从外在运行路径来看,它是一种协商治理模式,从内在原理上则体现了特殊预防理论。虽然我国刑事立法与实践中不乏企业合规的端倪,但远不成体系。立法者如果不进行系统化构建,会造成企业犯罪治理中的低能、无效甚至反法治现象。因此,需要重新评价与重构我国企业犯罪的法律和程序,构建以合规为导向的企业刑事责任体系,将合规计划融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附合规导向的证据法规则。企业合规正当发挥犯罪治理功能的前提是,合规计划自身必须有效,实施过程中必须体现司法公正。惟此,企业合规才会拥有司法的生命力,而不是止步于公司内部的一种治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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