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堂于同治十三年末(1875年初)审理的“熙尔控杨泰记案”自光绪二年(1876年)起经历了曲折的上诉过程。美驻京公使同总理衙门作为上诉机构会同受理了该上诉案。总理衙门试图将案件纳入司法轨道处理,提出并运用颇有理据的证据法原理,而美驻京公使在证据弱势的情况下,采取“交涉式司法”,将案件纳入政治轨道。美驻京公使对关键性证据即“高桥轮船”租船契等避而不谈,甚至不惜使用炮舰政策,要求清政府“官为保偿”,即在上诉阶段以外交手段最终将原诉请由杨泰记承担的个人责任转为政府责任。重要的是,美国通过其国内立法及同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等形式,在实践中攫取在华领事裁判权和公使裁判权,在近代中国不仅设有领事法庭,还包括久被忽略的公使法庭。美公使法庭对自美驻沪领事法庭或上海会审公堂上诉的案件往往按处理国际关系问题的路径或方式解决,这种作法不仅是一种政治交涉,更是美驻京公使行使域外管辖权和公使裁判权的具体表现。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