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暴行罪与伤害罪都是以他人的身体作为保护法益的犯罪,一般认为,暴力是针对他人身体实施有形力(物理力),伤害是对他人的生理机能的侵害。可以从是否需要有身体的接触、是否需要有伤害的危险性这两个角度探讨作为暴行罪之"暴力"的界限;是否成立暴行罪,很多时候取决于刑法在多大范围内保护人的身体性利益更为合适这种价值判断。探讨是否成立伤害罪,需要有意识地区分作为故意犯罪的伤害罪与作为暴行罪之结果加重犯的伤害罪,前者以存在伤害罪的故意为必要,但后者只要存在暴行罪的故意即可。刑法对伤害罪的实行行为并无限制,由暴力行为之外的其他手段造成伤害结果的,也可以成立伤害罪,但有必要慎重判断是否存在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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