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程序的修改,呈现出明显的扩权基础上限权的指导思想。遗憾的是,立法虽然将辨认笔录增加为证据种类,但产生辨认结果的辨认行为在侦查一章中却难觅踪影,这显然既阻碍了辨认措施功能的充分实现,也不利于规范辨认这一侦查行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辨认的法律地位,完善辨认规则,细化辨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