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宅基地与承包地分属两类不同物质要素,不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制度嵌套于宅基地上,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不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亦非由流动家庭成员构成的"户"。其初始取得主体是申请时家庭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为各权利人共同共有,待共同关系终结时可以分割份额。宅基地使用权为个人财产,属于继承法所调整的遗产。继承发生于个体的权利人死亡之时,继承人可以就其共有份额进行继承和分割。"一户一宅"原则不构成对继承权的限制。不具有本集体成员身份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非宅基地租赁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不以同时继承房屋所有权为条件,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亦不以房屋存续期间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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