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人工智能体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学界研究主要可归为工具主义、供求主义、历史社会学式三种类型,且未跳出当前弱人工智能的背景。通过对当下诸多对人工智能主体地位质疑观点的反思,将目光集中在具备自我意识及意志要素的强人工智能时代,强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化并无理论与事实上的阻滞。事实上,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从法律主体本质及人工智能本体的层面审视,均有其确立的空间,只是因人工智能主体性和自然人主体性存在差异,需要法律对应做出特殊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