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驾驶证考试中的组织作弊、替考行为,司法实务中被纳入考试作弊类犯罪进行打击。这有失妥当,应该停止这种不正确的司法行为。将驾考作弊犯罪化,违背考试作弊类犯罪的设立初衷,不符合考试作弊类犯罪的发案范围,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会导致道路交通领域的犯罪数虚高。驾考作弊,完全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消除影响,无需上升到犯罪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