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营业"在商法上是否具有主客观含义,主要取决于一国是否具备系统的客观营业制度。当前中国虽然在《企业破产法》中使用了客观营业概念,但是没有系统的客观营业制度,所以尚无法以名词理解"营业"。但是中国有引进客观营业制度的现实需要,只不过引进后的客观营业不应当以"营业"一词表示。因为,就世界立法经验而言,为了避免法律条文的歧义,大多数国家并不都以"营业"来表示主客观营业,而是以"经营"表示主观营业,以"企业"表示客观营业。鉴于中国的"企业"一词多以法律主体出现,所以域外法作为客体的"企业"不宜在中国用于表示客观营业。对于客观营业,中国应当借鉴法国的做法,以"营业资产"表示,同时以"经营"表示主观营业,使"营业"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