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是合同法的使命所在,违约可得利益作为期待利益的一部分,值得重点关注。我国合同法虽然确立了违约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规则,但对该问题的研究远不能满足复杂的司法实践。为切实保护受害方利益,立法应明确可得利益的概念;可预见性作为可得利益赔偿的重要限制,应当通过区分违约方主观过错、明确预见能力标准等方式加以细化。此外,法院还可借鉴"事实-数额"区分法以及底价仲裁制度降低可得利益的证明难度。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