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法规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簙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但其不适用于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为计税依据的营业账簿印花税。《印花税法》对营业账簿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规定的也不明晰,可能引发税、企人员的理解分歧。只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更简洁、更明确、无歧义且具有操作性,才可最大程度上减少税企双方的税收遵从成本。

  • 单位
    吉林财经大学;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