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保险领域的基本法主要是《保险法》与《社会保险法》,二者基本不涉及现代社会公共性事件增多日益需要的风险保障类型——公共安全保险。该类保险相关规定目前主要以零星和分散状态存在于交通安全、食品和环境领域,以及部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这一状况完全不足以应对风险社会下公共安全问题日益增多并趋于普遍的态势。完善公共安全保险领域的立法,应明确公共安全保险的基本范围,加强政府支持保障,明确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的分界,进行整体立法规划,以期推进我国公共安全问题制度化解决,更好发挥保险这一重要市场化调控手段在公共事件应对中的应有作用。
-
单位河南财政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