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本刊讯)2021年10月20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假酒案,被告人苑某等18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苑某受他人(另案处理)雇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招募被告人杨某、李某等人在河北省保定市某仓库内,生产与"牛栏山"注册商标相同的白酒,并以36元每箱或45元每箱的价格销往浙江等地。至2020年9月该窝点共生产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7.8万余箱,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80余万元。案发后,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764箱,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