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遗忘权针对的主要是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其旨在使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重新进入隐私领域。被遗忘权与删除权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删除权是实现被遗忘权的手段,被遗忘权是删除权的请求权基础。被遗忘权是典型的新兴权利,其与狭义的隐私权存在诸多不同点。被遗忘权既有特权的面向又有请求权的面向,但其最为核心之处则是请求权的面向。利益论和意志论都能解释被遗忘权,其在解释力上各有优劣。在对被遗忘权的保护上,可以将被遗忘权视为一种兜底性的人格权,在其他具体人格权的救济手段穷尽时,起到删除个人信息、维护人格利益的作用。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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