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125条关于爆炸物的犯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所以在刑法没有对爆炸物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能够危及公共安全的爆炸物质都应当是爆炸物。为了正确办理涉硝酸铵案件,应将硝酸铵纳入刑法涉爆犯罪的爆炸物范围。一方面科学界定爆炸物的内涵,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案件,力求同案同办;另一方面完善刑法和司法解释对爆炸物的规定,使法律适用能够统一和公平。

  • 单位
    山西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