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存性排污权是指自然人因人身生存之需要而应当享有的向生态系统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此项权利是生存所必需,也是请求权利救济的基础、公权力保护的依据,生态系统容量应当优先满足生存需要。生存性排污权主体为自然人,客体为生态系统环境容量,具有平等性,其对象限生存需要所排放之污染物,其性质当属人身性生态权。生存性排污权的内容包括:优先排污权、便利排污权、免费使用公用排污系统权、要求对可重新利用生活垃圾支付对价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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