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宪法史上,对于基本权利限制的规定方式,有着从“法律限制主义”到“宪法保障主义”再到“法律保留原则”的“否定之否定”的曲折变迁。旧中国的制宪多采“法律限制主义”,无法为基本权利提供有效保护。受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宪法的批判的影响,中国共产党人早期采“宪法保障主义”或者“绝对保障主义”立场。但在反思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缺陷的基础上,1982年宪法采纳“基本权利可受限制”的务实观念,对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作出规定。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完善,借由《立法法》等重大立法以及相关的宪法实践,现代立宪主义意义上的法律保留原则得以最终确立,并不断得到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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