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颁布之前,发电公司的电基本上都是卖给电网,所有用户都是从电网那里买电。从法律关系上看,电网企业与发电公司之间是一种购售电关系,与用户之间是一种供用电关系。就结算关系而言,用户与电网企业存在两种关系:一种是用户需要支付给电网公司的电费;另一种是用户需向国家支付的政府性基金。前一种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在电网企业与用户之间,完全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即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由缔约当事人享有或承担,合同以外的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既不能要求合同当事人向自己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