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疗器械是一种关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医疗机构作为使用医疗器械最多的单位,是确保用械安全的关键。笔者梳理我国医疗器械监管法规文件,发现使用环节医疗器械监管的部分法规有待完善,如《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设有从非法渠道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处罚条款,但没有设定从非法渠道购进安全性更低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罚则,这导致了执法实践中的不公平,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本文通过与经营环节类似行为相比较,提出了对医疗机构非法渠道购进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为的完善意见,以确保监管部门在具体实践中有法可依,保证人民群众的用械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