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主法律责任与行政监管机关的行政责任制度是食品安全的主要保障。由于行政监管机关的行政责任归根结蒂是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自主责任而服务的问责制度,因此,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自主责任制度建设,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套用流行的供给侧改革用语,这就是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供给侧改革。不过,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晚、自主责任文化建设相对落后、行政监管不力等原因,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存在自主责任意识偏弱、法律责任貌重实轻等问题。如果以霍姆斯的重经验而轻逻辑的理念,站在"坏人"的立场检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自主责任法律制度,那么,经验地加重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违法责任,使其对违法后果产生惧怕从而敬畏法律,将有利于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改善食品安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