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疫情防控导致个人信息的采集出现井喷现象,公共卫生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紧张关系日渐凸显。协调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数字化疫情防控措施得以长久良性运行的关键。为此,在公法制度方面,应在严格信息收集主体资格认定,推行承诺书和保证金、建立专门个人信息保护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等多个方面作出回应。私法层面,针对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引入惩罚性补偿金等制度,以达到震慑和预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