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司法鉴定立法面临着艰难的选择,是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还是制定专门的司法鉴定法律,而制定专门的司法鉴定法律是采用《司法鉴定管理法》抑或是《司法鉴定法》。这些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均存在不同的立场和建议。《决定》作为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法律文件在当下遇到了新的情况,因其本身的诸多空白和缺失难以应对,需要补充、完善与健全。司法鉴定问题不仅涉及行政管理和诉讼问题,还与执法、监察、仲裁、人民调解等存在内在的无法切割的联系。面对多领域鉴定的需要以及《决定》内容本身的局限,司法鉴定立法应当坚持开放态度和立场,制定较为系统化的《司法鉴定法》。制定《司法鉴定法》应坚持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不转向,在《决定》的基础上保持与其他法律和法律活动的协调性,同时吸收地方法规相对成熟的经验和国外立法的有益做法,在性质上保持鉴定的科学性和法律性相统一,在结构内容上明确鉴定的公益性和鉴定机构的性质定位,构建鉴定管理、鉴定实施和鉴定使用的“法法”衔接新机制,保持司法鉴定立法与政策指引、法治进程、改革步伐的一致性,充分发挥其协助办案机关或者执法机关发现真相的制度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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