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台经济时代,经营者开始利用算法技术进行定价活动,实现了通过对消费者支付意愿的预测进行差异化定价的精准营销。这种算法差异化定价行为本质上属于价格歧视,并具有一定的剥削效应和排他效应,有减损消费者福利、排除和限制竞争的风险,以反垄断法规制具有正当性。但在实践中,实施算法差异化定价的经营者并不必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算法差异化定价的反竞争效果难以衡量也使得判定算法差异化定价的执法标准存在困难,正当理由的判定也存在立法上的模糊性。为此,有必要坚持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分析范式,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作为反垄断法的执法标准,并建立以消费者获益为基础的正当理由判定体系,以回应算法差异化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需求,并实现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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