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有些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发行律师未能细致研读规则,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未能区分违法行为与重大违法行为,甚至误认为,只要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违法行为,就会遭到上市否决。基于此种误读误判,他们就倾向于尽可能少披露甚至不披露违法行为,甚至将违法行为遭到的处罚另作他解一场与发审委员的激烈"交锋"一家企业在其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称,在报告期内(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然而,发行委员在审查相关材料时发现,发行人于2017年12月、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