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同案同判"原则进行批评或辩护的基础,是对它所指为何这一问题有准确的认识。但在目前的讨论中,无论是反对者还是支持者,都对于这一原则本身存在误解。对误解澄清需要在三个层面上来进行:在语义的层面上,"同案同判"指的就是"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同案"的确切所指是"同类案件"。司法裁判所依循的类型化标准来自法律自身的建构,也要经过法教义学之知识和方法的双重限制,因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同案判断中价值判断的不确定性。在主张的层面上,同案同判并非结果导向、而是施加理由的原则。它作为形式原则虽然具有推定优先性,但并不是终局性的,与差异化判决完全可以相容。在性质的层面上,同案同判并非司法裁判普遍的方法论原则,而是一种价值论原则。它虽只是对依法裁判更为具象化的表达,但相对于后者具有更加形象地表露形式正义和可预期性之"溢出价值"、彰显司法活动之内在道德的社会效果。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