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消费者撤回权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但近来出现"职业退货人"的问题表明该权利也会被消费者滥用。消费者滥用该权利的原因在于,强制性的立法模式提供的倾斜性保护超过必要限度,而规则的不明确以及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低成本诱发了消费者的道德风险。为了更好的发挥撤回权应有的作用,任意性立法模式应取代强制性立法模式,细化相关规定并明确相关规则以提高机会主义行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