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方学者往往倾向于对《墨经》中说明"利"这个重要概念的文本"利,所得而喜也"作快乐主义式的解读,认为墨家在此是把"喜"或"快乐"等同于"利",或者作为"利"以及道德正当性的标准。但实际上,墨家在此处只是对"利"进行了语义和元伦理学层面的说明,并非在表达快乐主义的规范性立场,甚至不是在表达任何一种道德上的规范性立场。快乐主义式的解读对《墨经》甚至整个《墨子》文本包含的对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层面加以区分的意图认识不足,与《墨子》其他地方明确表达的规范性立场不一致,其错误在很大程度上源自将西方规范伦理学的框架套用于早期中国哲学的这一常见但却值得商榷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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