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制地位和日渐做实的行政检察工作,为行政检察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和现实上的可能。检察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本质上是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能够产生补强现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制度、防范行政争议风险、助力社会治理的积极效应。实践中,地方检察机关以穿透式监督理念为指导,积极探索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的工作机制。探索中的地方实践不仅存在制度构建不全面、规范依据不充分等问题,而且在监督方式、介入阶段、监督效力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这不利于法制统一的宪制要求。应当秉持能动与谦抑相结合的行政检察工作理念,从改进监督方式、明确介入阶段与启动机制、界定监督行为效力、完善规范供给等方面,对行政检察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