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查起诉权司法化契合当前司法改革,符合检察制度改革的趋势和潮流。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审查起诉程序的裁断功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失灵现象,主要表现为办案检察官的独立性保障不足,当事人权利被有意无意忽视,以及审查起诉存在不当的中间处理等。此现象有违审查起诉权司法化改革的预期。完善之道在于推进审查起诉权运行适度司法化,增强审查起诉权行使的独立性和辩护律师的异议参与权等。审查起诉权司法化须在合理限度内运行,适用范围宜界定在合理区间以兼顾效率,目标是在形式合理与实质有效,多元化设计与协同化运行以及集体化的"惯性司法"和个体化的"责任司法"间达致平衡,从而铸就审查起诉权的司法品格以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