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一类较为特殊的团体组织,学界对其性质及功能定位见解不一。目前,在法律层面也缺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明确规定,尽管《民法典》和《民法总则》中明确提出"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 单位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