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实现我国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的法制化管理,国家核安全局于2008年发布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 603),至今已颁布十年,发挥了应有的作用。随着核电的发展,HAF 603中有关焊工和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今的实际情况。本文分析了我国核电焊工管理要求(HAF603)与美国核电焊工管理要求(ASME第IX卷)的差异,并结合国内实践经验,提出了几点修订HAF603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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