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证据的主体偏在,是一个网络时代新突显的证明难题。司法裁判实践表明,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已十分依赖电子数据,同时又由于网络平台垄断数据而出现个人信息本人不可得的现象。解决证据偏在,现存欧陆和英美两种模式。以证明责任减轻理论为中心的欧陆模式,为我国所沿袭。然而电子证据的偏在出现了新情况:不再是个案现象,偏在主体趋于垄断,证据偏在已影响到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上述境况之下,服务于现代型诉讼的理论难以有效回应网络型诉讼的电子证据偏在。美国的电子证据开示模式,以尖端科技解决技术变革产生的证据问题、坚持当事人主导证据收集的思路值得借鉴。但由于开示负担过重、宽泛的开示范围以及同现有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难以协调,又使我们无法直接照搬。从技术、成本、制度3个维度出发考察,当前的收集手段存有较大局限性,未来可将其纳入个人信息决定权的范畴内考虑,并在充分评估风险-收益后,适时地提出网络平台的信息公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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