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拯救正义与平等》以及一系列早期发表的文章中,杰里·柯亨按照所谓"激励论证"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特别是针对差别原则的解释和应用)提出了广泛而有影响的批评。柯亨的批评不仅涉及罗尔斯理论的总体恰当性,实际上也体现了他与罗尔斯在平等主义正义的本质和目的方面的根本分歧。对罗尔斯的"基本结构"概念的攻击构成柯亨的批评一个核心部分,本文将集中反驳柯亨在这方面对罗尔斯提出的批评。本文试图表明,只要我们恰当地理解了罗尔斯对其正义理论的建构及其对基本结构和背景正义的重要性的强调,柯亨的批评基本上是出于对罗尔斯的某些核心主张的误解,罗尔斯完全有理由拒斥柯亨对其理论的那种"纠正"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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