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阶段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收入来源中所占比重极低。农民财产性收入低的原因在于农民的财产权利缺失和财产权利不完整,对自己的财产缺乏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必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客观要求。赋予农民农村集体土地的成员所有权,赋予农民住房的完整产权,实现农民财产的自主流转和市场化交易,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关键举措。

  • 单位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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