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评文件退回,是指环保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申请之后,在环评文件审查中发现存在缺陷或者其他违法原因,而作出退回环评文件的行政决定,并要求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报批环评文件。环评文件退回在实践中演变为多种类型,包括"多次行政程序内的非正式退回""环评文件缺陷退回重新报批"以及"建设单位环境违法牵连退回"等类型。环评文件退回的"制度化"及其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困境在于:自行创设一种环评行政审批终结方式、规避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基本正当程序以及环评审批与其他事项的"不当联结"等。在法治国背景下,环保部门需要放弃各种类型的环评文件退回行为的实施,不仅应遵循"环评审批归环评审批"的法治路径,而且相应的配套立法与完善也必须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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