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担保制度的现代化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市场经济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与担保关系非常密切。我国《民法典》适应担保现代化和改善营商环境的需要,对原有的担保制度做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广泛扩张了动产担保的范围,统一了动产担保以及浮动担保、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担保方式的规则;确认了担保物权竞存时的优先顺位规则;通过减轻担保人责任,鼓励担保交易,促进物尽其用;基于现代社会财富增长出现大量的新型财产权利势态,将其纳入可供担保的财产范围;缓和物权法定,承认非典型担保,扩大了当事人设立担保物权的意思自治空间。同时,《民法典》没有规定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的登记机构,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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