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规定虽然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但直接审查方式的缺失使得现有审查方式在公民权益保障上仍然存在漏洞。我国法院在极个别的案件中,通过"混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做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过直接审查,但此种做法毕竟难以广泛推广。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应通过扩大"行政行为"内涵的办法,引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直接审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