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债的发生、存续及履行的全过程中,钳制双方当事人、平衡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手段,保证了一方的履行不为虚掷。有必要明确其在我国限缩语境下的立法构造、与信用体系的关系和其存在的真正价值,厘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与信用体系的关系,我国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立法构造应是在顺应现代社会交易体系的发展而限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调动各方积极性、引导各方履行的价值取向,以期赋予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以新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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